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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
 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
审理机构: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
文书字号:(2014)商刑初字第15 号 文书类型:刑事判决书
审结日期:2014-11-25 审理程序:一审
审理人员:卢颖;熊伟;潘洁
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
刑事判决书
(2014)商刑初字第15?号
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管某某,女,1980年10月日出生。因涉嫌失火犯罪,于2013年4月26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。于2014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。
辩护人曹宜忠,男,1961年10月日出生,汉族,教师,住河南省商城县苏仙石乡柯楼村卢湾组,系被告人管某某的亲友。
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(2014)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失火罪,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于同日立案,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洪飞出庭支持公诉。被告人管某某及其辩护人曹宜忠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:2013年4月4日11时许,被告人管某某携带火纸、打火机、鞭炮等到商城县苏仙石乡邓楼村其父坟地祭祀,因点燃火纸不慎将山林引燃,造成坟地周边山林火灾。经商城县林业部门鉴定: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1亩。火灾发生后,被告人管某某主动报警,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。被告人管某某行为构成失火罪,属情节较轻。为支持上述指控,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、现场勘查笔录、鉴定意见、证人证言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。
被告人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。其辩护人辩称调查报告对过火有林地面积估算过高,被告人管某某投案自首、已取得谅解、无犯罪前科且其积极救火有悔罪表现,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辩护人提交了谅解书、村委会证明及证人证言等证据。
苏仙石乡东河村、苏仙石乡柯楼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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