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
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
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,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:
1.工资、薪金所得,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,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。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、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,最高一级为45%,最低一级为5%,共9级。
2.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。适用按年计算、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,最低一级为5%,最高一级为35%,共5级。
3.比例税率。对个人的稿酬所得,劳务报酬所得,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财产租赁所得,财产转让所得,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,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,适用20%的比例税率。其中,对稿酬所得适用20%的比例税率,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%;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、特高的,除按20%征税外,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,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。
1.工资、薪金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额=应税所得金额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
2.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=应税所得金额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
3.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的所得税额=应税所得金额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
4.劳动报酬所得(4000元以下)的个人所得税额=(每次所得收入-800元)×20%
5.稿酬的所得(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)的个人所得税税额=(每次所得收入-800元)×20%×(1-30%)稿酬的所得(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)的个人所得税税额=[每次所得收入×(1-20%)]×20%×(1-30%)"
6.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财产租赁所得(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)的个人所得税税额=(每次所得收入-2000)×20%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财产租赁所得(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)的个人所得税税额=[每次所得收入×(1-20%)]×20%
7.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财产转让所得,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额=每次所得收入×20%
工资、薪金所得,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、薪金、奖金、年终加薪、劳动分红、津贴、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。
这就是说,个人取得的所得,只要是与任职、受雇有关,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、实物、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,都是工资、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。
(总工资)-(三险一金)-(免征额)}*税率-速扣数=个人所得税
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=应纳税所得额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
扣除标准3500元/月(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)(工资、薪金所得适用)
个税计算7级标准
全月应纳税所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(元)
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3% 0
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% 105
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% 555
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% 1005
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% 2755
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% 5505
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45% 13505
作家张浩文耗费5年写成一部30余万字长篇小说《绝秦书》,获得税后稿酬3万元,缴纳的稿酬个税近1万元。800元稿酬个税起征点从1980年执行至今,30多年未变,与时代严重脱节。
目前大部分报刊的稿酬标准本来就很低,一个作家呕心沥血好几年写成一部长篇小说,得到区区几万元稿酬,却还要切去一大块纳税,个中滋味,恐怕是各种不解、各种心酸以及愤懑。
月入800元,比任何一个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都低,在很多城市已经达到了吃低保的标准,可是,作家一个月获得的稿酬只要超过800元,便要缴税,这个道理说破天也说不通。
800元稿酬个税起征点是1980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确定的,当时,工资、薪金的个税起征点也是800元,即稿酬与工资、薪金的个税起征点相同。在之后30多年里,工资、薪金的个税起征点从800元逐步提高到3500元,并且降低了税率,但稿酬个税起征点一直维持在800元不变,而且税率畸高,为什么?
而800元稿酬个税起征点,意味着向穷人征收个税,与税收的宗旨明显背道而驰。即便不论发展文化事业,单论给创作者公平的待遇、尊重创作者的正当权利,也应将稿酬个税起征点提高到与工资、薪金个税起征点相当的水平。多年来,包括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在内,各方人士不断就此发出强烈呼吁,而且这个问题毫无争议,但就是迟迟得不到解决。在某种意义上,这比800元稿酬个税起征点本身更让人匪夷所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