奉子成婚,双方矛盾在婚后愈演愈烈
郑某与王某当初是奉子成婚,因相识时间较短,双方矛盾在婚后愈演愈烈,因此郑某与王某于去年办理了离婚手续。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由母亲王某抚养,郑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,同时为了弥补因离婚对儿子造成的伤害,郑某将名下仅有的一套房产赠与儿子所有,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。但近几日,郑某偶然得知儿子并非其亲生,而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,这让郑某十分愤怒。因此,郑某前来市公证处咨询能否撤销该房屋的赠与,并要求返还支付的抚养费。
公证员告诉郑某,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,但具有救灾、扶贫等社会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,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。离婚协议中父母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在物质上给予子女的补偿,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,因此,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,即使财产权利尚未转移,父母也不能任意撤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