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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准予离婚
   80后夫妻结婚一年未曾同房
2012年7月,罗征和祁红登记结婚,但是,围绕婚房装修以及生活上的其他琐事,双方常常发生争吵。同时,夫妻婚后一直未曾同房,这也让罗征心生芥蒂。2012年10月,罗征以性格不合且长期分居为由,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祁红离婚。由于新婚不久,双方又没有大矛盾,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驳回。后面半年多的时间里,夫妻俩的感情没有得到好转,依然经常吵架,且未曾同房。罗征认为与被告无法继续生活,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于是在今年7月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。
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准予离婚
夫妻间应该互相尊重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家庭关系,该案的原、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薄弱,常因琐事而争吵,且双方分居已满两年,符合我国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,应准予离婚”之规定。被告程某某提出离婚的条件是原告李某补偿35000元,就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,两个儿子由原告李某抚养并承担全部的抚养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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