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宜怀孕的四种病人
女性的伟大之一就在于她能孕育新的生命,可是有以下四种病的病人不宜怀孕:
一、肝炎病人:
肝炎是由病毒感染肝脏引起的疾病,分为甲、乙、丙、丁、戊等型。对孕妇威胁最大的是乙型肝炎,患过肝炎的病人一般在病情稳定后半年至一年受孕为易;若没有足够注意,发生以下情况:在妊娠早期发现有活动性肝炎,应终止妊娠;在妊娠中晚期合并肝炎则需积极治疗,以免病情加重;产后不宜喂奶,应继续积极治疗。
孕妇妊娠后应立即检查肝功能,医生根据肝功能化验结果决定胎儿取留。一般单项表面抗原阳性传染给婴儿的几率为70%-80%,若表面抗原、e抗原均为阳性,几乎100%传染给婴儿,因此婴儿出生后24小时内应该接受乙肝疫苗注射'有条件的话,再加用高效免疫球蛋白。
二、肺结核病人:
肺结核是一种慢性传染病,病程长、对人体破坏大,影响到全身各组织器官,使体质明显下降,严重时可导致死亡。因此患了结核以后需要积极有效的药物疗法、充分的休息等。而妊娠肯定会加重母体的负担,不利于病情好转;同时,大剂量治疗结核的药物会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,甚至会引起胎儿畸形或死胎。所以对于肺结核病人,一定要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,直至结核病彻底治愈并基本稳定。
三、慢性肾炎和慢性高血压病人:
患慢性肾炎的妇女不宜怀孕,妊娠对母子都有害,常使母体病情加重,胎儿发育不良,甚至死于宫内。慢性高血压也不宜怀孕,怀孕后常易合并妊娠高血压,使血压更高,甚至发生子痫,对母体和胎儿都是危险的。
四、糖尿病人:
糖尿病患者怀孕后易发生胎儿畸形、胎死宫内、流产或早产;还易患巨大胎儿而难产;产后容易发生感染;新生儿常合并窒息甚至死亡。糖尿病妊娠属于高危妊娠,应及早就医,由医生检查结果决定能否继续怀孕。糖尿病人需严格控制血糖水平,无论通过饮食控制还是药物控制,在妊娠期都要充分考虑到对胎儿的影响。一般到妊娠37周左右就应考虑引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