强制结扎都是站不住脚的
河南2010计划生育新政策.生二胎要强制结扎吗?才能上户口吗?
无论是法律还是晋家政策,都没有规定允许强制结扎。
不是强制措施.再说计生办没那权力。如果计生办的某个人强制你结扎那他就犯法了,你就可以去起诉他。详情到律师楼咨询一下你就明白了。
有一个计生口号是“该扎不扎,房屋倒塌!”
从法律上来说,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,个人身体所蕴含的生命和健康,只有自己有处置权,其他任何人无权处置。对育龄妇女进行强制结扎,显然是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。况且,结扎是一种手术,在医务实践中,动手术之前,患者或其家属必须和医院签订“手术同意书”。在《江南都市报》这篇报道中,刘某并不同意其妻进行结扎,没有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,怎能对刘某妻子做结扎手术?可见,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医务实践的角度来说,强制结扎都是站不住脚的。
按国家规定准生肓两胎后请问一定要结扎吗?上环可以吗?不结扎就不给小孩子上户口这样做是不是行政不作为?有什么办法解决吗?请给个明确回答,谢谢
可以起诉公安局行政不作为。
避孕节育措施并不是只有上环和结扎。避孕套和避孕药也同样是已经被认可的避孕节育措施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:
第十九条
实行计划生育,以避孕为主。
国家创造条件,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、有效、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。
实施避孕节育手术,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。
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,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。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。
——表述得很明确:你有自主选择避孕方式的权利!
不结扎当然是你的权利,但你必须避孕,可以用避孕套,避孕药,甚至可以通过不过夫妻生活来避免怀孕!
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:
第四十二条
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。
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,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:
(一)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;
(二)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,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。
第四十七条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。
第七十八条
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,一切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、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。
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规章。
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、规章。
第八十七条
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、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:
(一)超越权限的;
(二)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;
(三)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,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;
(四)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,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;
(五)违背法定程序的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,上位法优于下位法,国家法律优于地方法规。法律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。计生办无权解释。
(全国人大)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(摘抄):
对于育龄群众来说,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,就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【自主、自愿】并负责任的选择和采取避孕节育措施
目前,【我国有许多避孕方法可供育龄夫妻选择】,有适合妇女使用的【口服避孕药、外用避孕膜】 、宫内节育器、输卵管阻断术;有适用于男子的【避孕套】 、输精管结扎术等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规定了你有自主选择避孕方式的权利。你可以只选避孕套或者避孕药。所以,如果你们地方有要求强制结扎的规定,那么你们地方的那种狗屁规定显然是违反国家法律的,是无效的。
只要不超生,并且坚持使用避孕药和避孕套,并且下定打官司维权的决心,你就不必结扎。